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控制水污染,保护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,保障人体健康,维护生态平衡,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,特制定本标准
1.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,分年限规定了 69种水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待业Zui高允许排水量。
1.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。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造纸工业执行 GB 3544—92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船舶执行GB3552—83《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船舶工业执行 GB4286—84《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
GB4914—85《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》,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4287—92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—92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—92《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钢铁工业执行GB13456—92《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 GB14374—93《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兵器工业执行GB14470.1~14470.3—93 和 GB4274~4279—84《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磷肥工业执行GB15580—95《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—95《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。
1.3 本标准颁布后,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,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,不再执行本标准